李律师 发表于 2013-10-24 15:57:53

雇主已经担责 受害人再向侵权人索赔遭驳回

雇主已经担责 受害人再向侵权人索赔遭驳回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请求肇事方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

[案情回放]

2102年12月22日,被告徐某驾驶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由万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万某死亡,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万某生前系某单位的临时雇佣人员,所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其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某单位与万某的法定继承人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由某单位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实际支出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并于当日将赔偿款付清。

2013年9月9日,万某的继承人向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9240元。

徐某辩称,万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告因侵权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的,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和侵权责任人任何一方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受害人的债权请求权归于消灭,万某的继承人向被告主张权利系重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万某的继承人只能向雇主或者直接侵权人择一主张权利,雇主已经足额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后,万某继承人再向被告索赔确系重复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Hox 发表于 2013-10-24 16:39:04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第三人就不用承担了?

图图 发表于 2013-10-24 16:44:09

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 徐某就应当赔偿。
公司赔偿了徐某就可以不用赔偿了??? 不是这样的吧???

李律师 发表于 2013-10-24 16:53:50

雇主赔偿后,受害人的索赔请求权消灭。雇主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不能再主张。

图图 发表于 2013-10-24 17:02:36

李律师 发表于 2013-10-24 16:53
雇主赔偿后,受害人的索赔请求权消灭。雇主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不能再主张。 ...

哦那我明白这个逻辑了。
相当于是 雇主帮助雇员去追责。
困惑就在雇主好像放弃了这个权利,所以雇员才继续向责任方要钱 。是吧

Hox 发表于 2013-10-24 17:07:23

图图 发表于 2013-10-24 17:02
哦那我明白这个逻辑了。
相当于是 雇主帮助雇员去追责。
困惑就在雇主好像放弃了这个权利,所以雇员才 ...

应该不是这个意思吧,总的是在说受害人只能受偿一次。应该优先找雇主请求赔偿。那雇主和侵权人是什么关系呢?

李律师 发表于 2013-10-24 17:15:15

立法的目的在于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形式和增加债务人数量的方式来保障债权能够更便利更完全的实现。侵权人是终局责任的承担者。

有松果说松果 发表于 2013-10-26 11:35:48

有点迷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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